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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卫监〔2009〕25号 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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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公共场所及公共建筑的整体卫生质量和卫生管理水平,消除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与流行,保障广大人民身体健康,确保2009年全运会在我市部分比赛项目安全、顺利举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评分标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近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列使用集中空调的场所,应当按国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对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定期清洗:
    (一)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如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超市、影剧院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服务设施;
    (四)其他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建筑,如办公写字楼、学校、培训中心,等等。
    二、各单位应当在2009年5月31日前完成集中空调的清洗工作,具体安排由需进行清洗的单位与具备清洗资质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三、清洗集中空调应当符合国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等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空气处理机组。应含空气处理机组的所有组件,包括过滤器和空气旁路、加热和制冷盘管、冷凝水盘、冷凝排水管、加湿系统、隔音材料、风机和风机室、调节板、密封垫和整体装置等。 
    (二)送风管。应含送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控制器、混合室、回热盘管和其他内部组件。 
    (三)回风管。应含回风系统中的典型部分,包括回风管、调节阀、回风空气增压器、空气混合增压器和格栅等。 
    四、清洗工作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清洗服务机构。清洗服务机构应凭资质取得市卫生监督部门认可,方可对集中空调进行清洗。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经清洗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加强自身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建立专门档案。 
    六、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达到卫生标准的,不给予新办、延续、换发卫生许可证,并在临沂卫生监督网及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七、因拒绝清洗或者不按规范清洗集中空调,引发传染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集中空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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