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5人验收小组竟签字同意复产 另有12名企业人员被判刑 昨日上午,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中,事发时担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的何琦、时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的罗江富获刑最高,分别获刑7年;其余5人获刑6年半至两年不等。 昨日下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 “5·1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涉案人员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2名矿企人员分别获刑20年至5年。 公职人员7人获刑 获刑 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获刑7年 江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琦(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罗江富(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马孟燎(原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唐闻(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周焱林(原泸县安监局副局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潘开勇(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驻矿安监员)、李家乾(原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站长)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2年。 追责 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 竟签字同意复产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罗江富、唐闻、周焱林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未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马孟燎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 今年2月,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成员、负责泸县福集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担任组长,被告人罗江富担任副组长。5被告人在此次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遗漏对该煤矿非法开采的“3111”工作面的检查,在该矿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5月11日14时15分,该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马孟燎、李家乾、潘开勇等收受煤矿矿主送与的现金,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矿企人员12人获刑 原法人代表、煤矿业主等4人 获刑20年至16年 昨日下午,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涉案人员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矿(又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依法判处罚金50万元;原法人代表罗剑、煤矿业主李贞元等4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数罪并罚,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6年。原矿长张长勇等8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5年。 今年5月11日,发生在泸县桃子沟煤矿的煤矿瓦斯爆炸事件中,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作为煤炭生产企业,在煤炭开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矿井内设置爆炸物库房非法储存炸药、雷管和允许工人在井下私存爆炸物,并制作假的爆炸物管理台账逃避监管,已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张长勇等12人在泸县桃子沟煤矿担任不同要职,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煤矿生产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审批违规作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造成28人死亡、18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449万元的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天府早报记者杨琴江颖 新闻回顾>>> 没有通风系统作业 28人遇难18人受伤 今年5月11日下午,四川泸州市泸县桃子沟煤矿发生瓦斯事故。截至5月13日7时,此次事故共造成28人遇难,18人受伤。其中重伤8人,轻伤10人。 5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四川省泸州市通报,“5·11”四川泸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初步原因为:桃子沟煤矿涉嫌非法组织生产,在未批区域违规设置多个作业点,在通风性差的条件下作业,导致瓦斯浓度增大,遇火爆炸。 矿主为了追求最大利润组织非法生产,让矿工每班50人在没有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分22个作业点同时作业,瓦斯达到爆炸浓度酿成惨剧。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透露,事故矿井居然设有假门来逃避监管:“来检查的时候这个门就关上了,让你很难发现,检查的走了,这个门又打开了,人又钻进去了,这个煤层才只有30公分厚,人只能爬进去,这种人工开采条件极其恶劣,工人也没有自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