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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有关 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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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包括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内容。

直接涉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的,在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众所周知,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一般都有潜在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亦容易给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所以,《安全生产法》严格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03第1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亦做出这样的规定,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擅自上岗的,就必须负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二条共九条,这九条内容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含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有八项权利:

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③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含制冷与空调作业)有三项义务:

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因此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权利及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被具体地确定下来,如果能够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就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就能按章操作,保障安全,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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